“单身证明”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根据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