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的,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当事人非婚生育的,是不符合该条对于“夫妻”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1、未婚生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规定要交罚款的。
2、例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 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医学教`育网整理,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无论是计划生育最初时期出台的文件政策,至目前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婚生育行为一直是作为不符合不法定条件的生育行为。
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就是合法夫妻的生育行为。这是基础,剥离了这个基础,任何生育行为应该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行为,应该都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必要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不知道!不过我们这边一般不追究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