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渠道外烟草制品的行为确凿的情况下,持证人的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规定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上述内容是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针对销售渠道外烟草制品的行为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建议当事人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时态度诚恳一些,尽可量的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尽可。不要让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责令停业或者取消经营资格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