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男女在恋爱阶段都有互赠礼物或财物的情况,但这并不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彩礼。不过实践中,他们结婚之后又离婚的,其中一方就想要要回婚前赠与的东西。此时一方婚前赠与离婚时可以要回吗?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婚前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指定赠与人的,原则上平分。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该案例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也就是说,该案例中涉及到婚前赠与财产,要先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体确认办法如下: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婚前赠与的为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