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他们以自己的资质承包工程并组织农民工施工建设,与农民工建立了用工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给本人。
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包工头”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包工程,“包工头”被公司委任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农民工施工,但在这种情形中,“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仍由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有些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试图通过与“包工头”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以此阻断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达到不对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目的。
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早在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公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由于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即便是农民工工资,动辄也需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作为个人的“包工头”很难有这样的支付能力,特别为了防止“包工头”卷款跑路,严格限制“包工头”领取、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格,让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情节严重构成拖欠工资罪
写报案材料,按恶意欠薪罪报警,
公司已经支付给包工头了,不能再向公司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