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扣车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当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就能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收费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1、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2、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3、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4、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5天左右就可以提车了或者你主动询问主办民警。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包括电动车)会被交警送往当地的停车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六)一般情况,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左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包括电动车)会被交警送往当地的停车场。在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交警为查清事故责任依法扣押涉案肇事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到了会通知你可以提走车辆了,或者你主动询问主办民警,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5天左右就可以提车了,这也是交警的通知,因为所有的提车,都需要交警开具的放车单,交给停车场。
别的不说,就这一点,老百姓财产受损失,是啥样的人干的,不就是以前土匪吗?还有啥好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