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情鉴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派出所。
人身伤害的鉴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伤情鉴定的期限要在伤害完好之前。一般是伤情稳定后,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即可。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区下分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伤情鉴定需要办案单位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1、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2、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4、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伤情鉴定的;(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5、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片、C、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6、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做伤情鉴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派出所。
人身伤害的鉴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伤情鉴定的期限要在伤害完好之前。一般是伤情稳定后,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即可。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区下分区分局。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由警方出具委托书,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鉴定是需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通常是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所凭委托书才可以鉴定,否则鉴定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