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怎么计算

2024-11-26 17: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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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利润表中的所得税=(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适用税率(25%/20%/15%/10%)。

2、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


扩展资料


所得税不同于个人应税收入的定义和个人在不同时间的应税收入的百分比,有时税收,工资收入和意外收入(如彩票中奖)分别征税。所得税,又称所得税和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税种。

所得税(香港被称为“所得税”,中国大陆,台湾,日本和韩国称为“所得税”,英国所得税)是一种税种,根据自然人,公司或法人的应税单位。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的税率制度,例如累进税率和单一的统一税率。

所得税是指所有收入对象的总称。在一些国家,公司税被称为公司税,通常被称为公司税,或企业所得税,或营利性企业的综合所得税。

一些国家对个人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应向政府支付的收入的一部分。不同地方政府在不同时间对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定义和收集情况不尽相同;

税收有时会分别从草案,工资和偶然收入(如彩票奖金)中获得。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只有中东,巴林和卡塔尔这两个小国不必支付所谓的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润表

回答2:

当期所得税费用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资及薪金的14%)、工会费(2%)、职工教育经费(8%)、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即发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注: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即转回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即发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即转回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也可以尝试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或验算上述方法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如果当期没有发生税率变化,则简单至极,只需考虑永久性差异(即税法根本不让抵扣的税会差异)的影响。

扩展资料:

企业在损益类科目中需设置“所得税费用”,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费用

回答3: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

回答4:

营业收入=650000+85000=735000

营业成本=370000+41000=411000
营业利润=735000-411000+11800-7800-12000-23000-3500-4500=285000
利润总额=285000+3500-8000=280500
所得税费用=280500*25%=70125
净利润=280500-70125=210375

回答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关于实际利润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