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为什么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呢?

2024-12-19 17: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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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
此举有利于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有序行使诉讼权利。
试想,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开庭时提出反诉,法院既要重新组织反诉方面证据的质证,又得另行排期开庭。程序方面的权利应保证其最大的合理效率性,否则法院的审判过程只会变的冗长、繁琐。
对反诉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行为的发生,也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