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问题不在收据上,收据不是发票,但是很明显他是购买嫁妆的证据,但是那些嫁妆实物应该是在的,如果无法返还钱,但是可以以那些嫁妆变卖来还钱,这就是变卖。
并且你聘礼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现在婚解不了,你可以拿回那些聘礼的钱。但是如果给对方女生造成伤害,我认为不应该给予一点补偿,这才是公平的,毕竟不结婚是你说的。
有法律依据的,是作为定价和所属的证据,物品价值在法律上有立案定罪的标准,所属更不用说,所有人的物品其他人神圣不可侵犯。
收据不能够直接作为认定彩礼已经购买了相关嫁妆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彩礼是要返还的。
当然有了
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只算是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