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具体列举了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等七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项法律、诸多制度。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也在于对特殊群体是否有特殊救济。以此标准,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显然有所欠缺。
以监护制度为例,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僵尸”条款。
在追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也往往“重打击、轻保护”。这也使得相关保护只能寄托于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良心良知,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成为强制要求。
在此背景下,四部委《意见》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