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寺庙的当家”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局即“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是佛教团体的指导社会组织,寺庙就是宗教团体。《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寺庙方丈不是基于行政任命,而是由通过本团体章程决定产生,宗教事务部门只不过是登记备案。,无权任命和干预主要教职任免。
即使“寺庙的当家”违反清规戒律,《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根据规定,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宗教局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其决定权在本宗教团体(即寺庙),寺庙僧众按照本团体章程免除其职务。
当地佛教协会作为指导组织,更无权干涉寺庙人事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