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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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岁初中生强奸女同学 法院判决获刑五年
9月8日,被告人何某轮奸女中学生一案,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何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新乡市卫滨区人。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奸犯罪,2015年3月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邹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杨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任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预谋后,将新乡市某中学女学生赵某带至新乡市某公园小树林内,尔后被告人何某与邹某、李某甲、杨某强行轮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无前科,性格较为内向,平时在家表现良好,学校学习成绩一般,但能团结同学、热爱劳动,无违法乱纪行为。犯罪前在家庭成长中受到了家庭的监护教育,犯罪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鉴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何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 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16岁初中生强奸女同学 法院判决获刑五年
强奸罪判刑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是否构成强奸罪,还要看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的。强奸罪,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证据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您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1]强奸幼女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1]《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强奸罪的加重情节: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量刑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