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政府采购具有遏制腐败的强大功能作用,但政府采购也是一柄“双刃剑” ,其从业人员是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主要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的人员、公证员、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采购单位的人员及犯罪活动的幕后人员等。如何有效地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江苏省阜宁县的做法是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协同动作;教育警示、制度约束、过程监控和查处惩戒“四管齐下” ,合力构筑预防和制止职务犯罪的“高压电网”。教育警示。 该县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一方面把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政策性手段抓紧抓好;另一方面依法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的监察工作,支持公共支出管理模式改革,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平稳运行,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把典型引路与反面警示有机地结合起来,宣传在采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弘扬主旋律,安排一些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采购工作的从业人员身临其境,感悟是非,教育他们倍加珍惜岗位,倍加勤奋工作,时刻铭记前车之鉴,不可重蹈覆辙。同时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采购工作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讲正气,牢牢把握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反复研习《政府采购法》内容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反复研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会其实质,把握其要害,在采购实践中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把犯罪的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制度约束。 该县财政局协同县监察局和审计局根据法律的统一要求,结合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主要有:《阜宁县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阜宁县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阜宁县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办法》、《阜宁县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阜宁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禁酒令》等,要求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以文件形式发至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摆上特别重要的位置,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扎口把关,并把“政府采购”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要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和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防范“集中腐败”甚至犯罪行为。过程监控。 该县检察院积极介入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务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签订,一份是“廉政合同” ,采购活动开始前签订,此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各潜在投标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财政机关为见证方,合同效力涵盖采购活动全过程。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重大采购事项派员全程参与监督,首先要做好采购活动的前期监控工作,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做好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查看采购信息是否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查看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从而保证采购活动在一开始就达到公开化的要求;其次做好采购活动的现场监控,重点监控公开招标活动,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是否合法严密,操作过程是否达到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尤其注重审查评标工作组织的合法性、评审工作的独立性、评审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并进行现场录像;再次做好采购活动后期的监控,采购活动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监控工作可以松懈,更为重要的监控工作是在采购合同地履行及验收阶段,采购活动中一些重大犯罪行为也时常在此阶段发生,针对这一现状,阜宁县投入足够的力量做好这一阶段的跟踪监控工作,围堵各种可能引发犯罪的苗头,确保政府采购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工程”。查处惩戒。 政府采购工作要取得更大的成果,必须切实防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加强教育警示、强化制度约束和做好现场监控的同时,该县财政局各职能科室在财务调审和财政检查工作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采购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该县监察局自二○○○年以来已连续五年开展政府采购执法项目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行告诫制度,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该县检察院加大查入力度,把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职务犯罪”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来抓,对在采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犯罪活动的分子,对照《政府采购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坚决查处,严惩不贷,毫不留情,“杀一儆百” ,公开曝光;该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财政审计过程中把政府采购列为专项审计项目,并单独形成审计结论。该县还规定对检察、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人员,如有犯罪,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绝不包庇纵容,姑息迁就,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出现监控的“真空”。
首先是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要“能打”“会打”。一方面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查办案件不仅要向下“连根拨”还要向上挖出“保护伞”,斩断利益链。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二要把握规律,善于总结商业贿赂特点和趋势。结合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寻找犯罪的共同点,包括发案环节、发案时间、发案原因等发案规律,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敏锐性。
另外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要“巧防”“联防”。一是及时总结案发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内控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禁止行贿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完善“行贿档案数据库”,做好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积极推进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环节中提供行贿记录查询,使行贿者无法参与投标竞标以净化采购环境。三是开展以案说法,进行专题预防犯罪讲座,在本地区力求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批。教育在关键岗位的人员要摆正位置,调整心态,增强自身免疫力,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