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机电产品经营范围包括5大类89种其中35种属于物资、商业交叉经营。 机械类砂轮机、台钻、电焊条、低压伐门等14种产品。轴承类工业用滚动轴承、钢球、滚针等3种产品。 工具类刃具、量具、砂轮、油石等5种产品。 电工类高低压电器原件、分马力电动机等30种产品。 仪器仪表类热工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表、实验室仪器等37种产品。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机电二类产品包括5大类89种(其中35种属于物资、商业交叉经营)。 (1)机械类:砂轮机、台钻、电焊条、低压伐门等14种产品。 (2)轴承类:工业用滚动轴承、钢球、滚针等3种产品。 (3)工具类:刃具、量具、砂轮、油石等5种产品。 (4)电工类:高低压电器原件、分马力电动机等30种产品。 (5)仪器仪表类:热工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表、实验室仪器等37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