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看情况的,尤其是要看学生有没有满18周岁,因为这个直接决定了该学生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未满18周岁,父母依然享有监护权,在他们的认知范围内,可以阻止孩子进行他们认为不利于孩子的事,所以父母阻止孩子做一些事情,不属于侵犯人身权,比如《青少年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 制止 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而学校在高中以下阶段都享有父母转让的部分监护权(所以他们才收代管费),同时也享有部分监护责任,如果不存在恶意的、父母授意或者理当认为父母会同意的情况下,适当阻止学生或者限制学生的部分自由,不属于侵权范围。
但同时,《青少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以,要看情况才能作出具体判断,尤其是要看父母是什么意见,而现实生活中,只要不是很过分,家长一般都会同意,这是国情,也没有办法,当然也没有太大的害处。
至于违反这个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要看其真实意思、出发点、具体措施以及造成的后果,按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校内处罚、教育系统处罚、民事、刑事,还是要看情况啦。
如果老师不是很过分的话,学生也要适当理解一下,如果老师过分的话,不妨可以直接向老师反映,再不行就向班主任、学校、教育局反映。
相关法律: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所以说,老师的行为是无权的,你可以向教育局反应。当然,学校或老师不会
受什么刑罚,教育局会批评教育他们的。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比较特殊,个人认为可以类似一种特殊行政关系,这个角度上理解,不让学生回家也不违法,前提是没有以暴力等措施强制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站在社会的角度老师的这种做法家长都可以理解,都是为了学生好;站在法律的角度老师这种做法就是体罚学生,限制人身自由!
无权,学校老师不是你的监护人没有权力这样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