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实施条例》,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由劳动保险基金付给丧葬费,数额为职工所在单位两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另外,还应向职工亲属支付救济费,数额为6个月到12个月的职工个人工资。
但由于《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的颁布日期距离现在过长,为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此问题又不断出台了新的规定。陕西省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主要赔偿项目依旧是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丧葬费。1995年的规定是,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一直到2008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之后就再没有调整,就是说,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丧葬费统一为3500元。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费用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亲属才能够领取,而2000年颁布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至于数额,1999年的规定为,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2008年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直到2014年1月1日,该项费用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关于支付方式。从以上规定可知,丧葬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如果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针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的赔偿问题,陕西省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的丧葬费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遗属可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为每人每月385元。
当事人职工生前所得福利可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福利待遇属于个人归属性质的财产权利,所以不能被继承
职工去世后,企业与职工的一切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作为该职工的子女,和企业是没有什么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职工去世后,其子女和企业就更没有什么法律关系可寻了。子女想享受企业建房的益处,可以去找企业协商一下,出于职工为企业做的贡献考虑,或者企业领导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或者叫良心发现,或许可能有转机吧。祝你好运。
不可以。所谓的待遇就是向其子女或父母(认定比较麻烦,得是死者是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提供一点生活补助。子女到16周岁。父母至死亡。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