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征得孩子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条件有哪些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