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规定:每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种族,职业,地域的限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今年的两会更加明确了“同票同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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