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叔叔和妻子的公司如果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就私自从轻发行活动,会被认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叔叔及其妻子的情况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认为,判刑应该在三年左右。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祝好运。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到你:
引子: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精彩回放: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可以超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是提醒各位老总注意啦,如果触及到某些许可经营的领域,可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下面就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非法经营罪精彩回放:2003年12月,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为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理销售业务,设立利百代公司,并分别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三人即通过南京聪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股票,并与南京聪泰投资管理公司协商确定了每股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三人对外谎称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指使其公司业务员向不特定社会群众推销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从事此项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同年4月,该公司经核准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范围,继续代理销售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至2004年11月底,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在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操控下,股票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657万余元,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240余万元。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自设立后未从事其他业务。
本非法经营罪案件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单位利百代公司及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非法经营罪专家评析: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近几年来,非法炒卖原始股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但是这种行为并非只定一罪,因手段方式的不同可能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本网的专家提请各位朋友要当心卷入诈骗活动之中。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设立利百代公司,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接受委托向不特定社会群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且系拆细转让,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人在利百代公司成立后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理转让业务,明显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因超范围经营被处罚后,该公司申请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范围,但该项业务仅指接受产权所有人委托,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申请,不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理转让业务。利百代公司在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范围后,经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理转让业务仍属超范围经营,要经营该项业务必须经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但在此后,三人继续经营该项业务。据此可以认定,三人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你叔叔是以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主要依据是没有股票经营资质而违法经营股票造成的,金额应该按照50万计算。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觉得还有改变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谓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叔叔可能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犯。建议你及时与律师详细沟通一下吧。
如果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就私自从轻发行活动,会被认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叔叔及其妻子的情况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认为,判刑应该在三年左右。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卷宗,你可以申请取保,侦查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第三个问题是有可能。第四个问题,在没有看到具体证据材料 前,无法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