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采用厂、店、馆、部、线、中心等形式组织,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军队名称;
6、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字;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具体要求是:
1.
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3.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不能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并且是有可能对公共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哪些手续呢? 什么条件下能批准? 办理的流程复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