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5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做了如下说明: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zui高限额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zui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zui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 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zui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zui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 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zui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二、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个人可贷额度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个人可贷额度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计算规定,执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