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如何追加其为被

2024-12-16 0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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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满足上述条件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