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
2、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保安人员是否脱岗,监控系统是否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是否被盘查询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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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物业公司存在以上某一方面的职责疏忽,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8条、第3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同时,也应考虑“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即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违法盗窃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不宜认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案件,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职责时就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