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修路,要占用土地,是不是可以不给赔偿

2024-11-15 2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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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土地所有权本生就是村里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村集体使用本村的土地兴建公共事业,不存在征用或征收的法律问题。村里修公共事业占用承包人的土地一般是不予赔偿。可以采取置换调整方式,再调整相类型的适当面积的土地归承包人使用;也可以采取终止承包合同的方式,给予承包承包期内的损益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少见到本村集体组织征用或征收本村土地会给予补偿的案例。

一、对于村里兴建公共事业占用村民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各地地方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  土地  、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  补地农户  应当对退地农户  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3、(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二、即使村民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补偿费也不是全额属于承包人个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