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二)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利息税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协定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