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 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收养人国家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一、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材料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产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职业、经济收入和财。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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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手续怎么办理
(一)申请登记
1、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收养登记中心预约办理收养登记日期;
2、收养登记中心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通知福利机构负责人)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日期,并做好办理收养登记报批手续。
3、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定《送养、收养协议书》。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见面,建立感情。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交验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次日起7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