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但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见后面的解释)2、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是老人真实意愿表示;4、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5、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6、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有的,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综上所述:只要老人所立口头遗嘱全部满足上述几点,即可视为有效遗嘱。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