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需要社区安排人员参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事,不需要经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当一个小区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后,应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由业主、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街道代表组成的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代表担任,一般且三者的代表各一名,其余是业主,筹备组总人数为7个以上的单数。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首次业主大会、成业委会的钱由开发商承担。 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一般只扮演秘书处的工作,起草相关的文件,供筹备组参考。
业主委员会不需要社区安排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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