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能说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而在某些聚众类型的犯罪中,刑法对哪些人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虽然参与了其中,但根据《刑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例如: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罪中只要首要分子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的一般参与者则不构成该罪;在聚众斗殴罪中,也只是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