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文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补办。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书遗失,根据规定,一律不予补办新的学位证书;但是补办的学位证件遗失证明具有和学位证书同样的效力。
学位证遗失后需要补办学位证明者,必须于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上需注明学位证编号,姓名,出生日期,专业,获得学位类型及学校等信息。登报后,会在报纸中间找到相关遗失声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