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注明,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工资延迟10日发放吗

2024-12-27 22: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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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注明的,根据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5]226号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答2:

不可以,是无效条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回答3:

注明也无效,工资不得拖欠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