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涉案债务,属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花销、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共同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则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清偿。此种情形下,债务人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如果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则债务人配偶的财产不会遭到执行。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
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任何扶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D、其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