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没领证法律上就不承认你们是夫妻关系,直接走人户口牵走就算是离婚了
虽然没有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协议按照婚姻法规定,双方协议,共同财产各占百分之五十,孩子扶养权归一方,另一方给扶养费,如协改成诉讼法院,属于民事纠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