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买卖主要包括城镇个人房屋和商品房屋买卖,农村房屋买卖主要是农民个人房屋的买卖。我国现行法律对城镇房屋买卖持一种比较开放式的态度,而对农村房屋买卖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处于城镇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员进入城镇居住生活和工作;而城镇房屋所涉土地是国有,农村房屋所涉土地是集体所有,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证,对农村土地的转让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农村房屋登记纳入调整范围,因此导致城镇房屋买卖和农村房屋买卖出现了很多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法定的不动产物权,房屋转让后,受让人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必须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转让登记,没有转让登记受让人就还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依法不能对抗第三人。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52条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4条规定了几种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47条至51条规定了几种效力待定的情形。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合同法》47条至54条的规定,那么合同即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小赵夫妻除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款,如果还有其它损失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物权法》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小田与前夫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其个人就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赵某夫妻不返还钱某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即使钱某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我们认为钱某对此房屋也取得了合法的占有,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因小田基于房屋买卖将房屋交付给了钱某,钱某对此房处于一种合法的占有状态。钱某合法占有房屋后,赵某夫妇通过借用占有钱某夫妇房屋办生日宴,当赵某借用的用途完成后应返还房屋,如不返还即构成了恶意占有,应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依靠,农民不像城市居民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可以得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结论。上述规定的理论根据是,农村房屋出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已经办完过户手续了,就无法要回来了。他自己的房子,他有权去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