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出具“欠条”,由《劳动法》规定的拖欠工资,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债务,劳动者以企业内部债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问题,缺少条件。
呵呵,你也考这个?我们不会是校友吧?
1、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案中,严某所持10月至12月的欠条因适用解释二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而4月至10月的欠条不适用解释二的规定。
2、解答:
(1)《最低工资规定》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本案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鉴于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将生育(产)假和节育手术假都列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范围。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本案中,甲女士在家中休生育产假期间属于正常劳动,应当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3)《最低工资规定》具体明确了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住房改革的需要,明确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以附件形式存在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中也明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因此,本案中甲女士原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