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般情况,A向B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B收到A的要约之后,向A发出变更之后的要约,A没有理会,即没有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其次,这里需要讨论的是:B向A作出的变更是否为实质变更,如果是则视为新的要约,如果不是则合同成立。如何判定实质变更,这个可以依据A与B以往的交易规则来看,如果没有或者不能举证,B要求A提供原产地证明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证书应当视为对要约作出的实质变更。
最后,如果依据A与B的贸易惯例,不视为实质变更,则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A需要承担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的合同责任。
这个也许只是书本上的简单案例,可能设计的不是很严密,实务中的涉外合同往往情况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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