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阁集体负责制
要求任何阁员不能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否则,他必须辞职或被解职;任何阁员不能发言反对,也不能不明确支持内阁的政策;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因此,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内阁集体负责制对内阁成员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体一致,即所有的内阁成员在议会中要一致发言和投票,除非首相和内阁明确认可自由发言和投票。二是互相信任,即内阁不仅要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总是可以假定自己得到议会的信任,除非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案) ,内阁成员也要充分地互相信任, 否则不能作为同僚共事。三是保密,即除非经过内阁的认可,所有内阁成员对内阁会议上的讨论和发言不得外泄。
2.个人负责制
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仅向首相负责,同时要向下院负责,如果文官在执行大臣的政策中擅自行动而出现严重失误,主管大臣不论事先知道与否,都要负责。主管大臣除负政治责任外,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大臣责任心的一项重要制度。
3.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
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议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1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2对议会负责。 3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党领袖充当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