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与轻伤三级量刑有何区別

2024-12-15 0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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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体损伤程度中没有轻伤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并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所以,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的量刑由法官综合案情确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对十级以上的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应从十级起算,累计相加;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人民法院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回答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需要结合肇事者是否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律云050号云律师

回答3: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般实践中,轻伤属于又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检察院很少起诉,很大部分要么自诉,要么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