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劳动合同最长试用期可以约定六个月的,但是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三个月或者更少的。
2、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合同的话,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在劳动部门工作的人员,不代表都了解劳动法及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劳动仲裁的说法是不对的,三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是指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当然考评不合格并不一定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你可以要求赔偿。
你的理解有点偏差,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
如果公司通过考核认为你不合格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欢迎你来信咨询,你的问题要具体分析,我没有看到你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样本,不敢给你妄下结论。建议你到当地劳动仲裁、司法部门或工会寻求咨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说三年合同最长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这是上限,企业完全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存在对劳动者来说肯定是越短越好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也就是必须能证明你实际工作能力与当初招聘之时的条件不符,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是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