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感麻烦告诉我

2024-12-29 0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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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力“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 ——叶芝 整整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这本薄薄的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特别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样的句子至少当年获得了许多法律学子的心。记得我回国教学头一学期期末,学生交来的“论文”(之所以加上引号,因为在我看来更像是杂感、随笔)中,至少有5篇引用了这句话作为结尾或开头,且不论文之中引用的(由此从另一侧面也可见当时的法学理论书籍之稀少)。但是就“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来看,这种引用许多并不尽然恰当,很明显,许多学生和我当年读书一样,还不注意或无法把握全书的中心论题,而是喜欢那些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这一句话,因此,在我看来,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有理由的情绪和期冀:法律在中国缺少一种神圣性,希望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更大的发展。然而,从这些情绪和期冀中,我感到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会出错和出偏差,他们对社会交往、合作规则的认定可能与普通人以实际活动体现出来的判断有差异,他们并不会仅仅因为进入了立法机关或在立法机关工作就一夜之间具有上帝的全知全能,洞察一切。因此,要使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为人们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条件之外,最重要的也许就是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如果只是宣称法律必须信仰,并因此强求人们信仰,如果不是有维护自己的职业利益之嫌疑,那么也是一个迂腐的说教者。我们还必须意识到法律和制定法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个区别不能强调过分,以至形成对立,一个社会中的总体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是应当信仰的,并不意味着对每个个别的法律或法条都应当崇拜和迷信。否则,社会就无需变革了,法律也就无从发展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正是因为有许多人以其行为表现出来对某个法律或法条不信仰――违反它或规避它――才使得立法者发现了该法律存在的欠缺和问题,因此,也才有了法律的修改或完善。还有些时候,即使立法的文字完全没有改变,人们也会以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实践修改了法律文字的原先所具有的社会含义,实际上也就是修改了法律。如果从这一角度看,这种形式的对某个具体法律的不信仰恰恰是作为总体的法律得以发展的真正源泉。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对某些具体法律或法条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说是对更完善、更恰当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对法律的信仰和某些“不信仰”之间存在着一个悖论,或者更准确地说,必须要有一种“必要的张力”。的确,对法律的信仰有时恰恰是以这种悖论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当一个律师为了打赢官司而千方百计寻找法律漏洞之际,当某个诉讼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说服法庭接受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之际,他们都明白自己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律,他们是在规避法律或规避法律的常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他们对法律缺乏信仰甚至没有信仰。但是,当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之际,他们的活动已经展示着他们的全身心都已经卷入、沉溺于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已无法解脱。他们已无需声称自己是否信仰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表明他们至少在此刻相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他们是如此倾心以至无暇顾及其他。这难道不是一种更为深刻的尽管似乎不那么崇高的对于法律的信仰? 对于法学家来说,这种张力也许格外重要。因为法学家除了以与普通人一致的方式展现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即在日常生活中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利益――之外,法学家还有他特殊的法律信仰表现方式。法学家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一个法律学术传统中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以似乎是不相信任何法律的态度和研究活动这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他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一个好的、真正的法学家必须、也必定会有自己的审视法律的眼光。那种法条主义的、教条主义的、威权主义的信仰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作为法学家责任,即不利于法律的发展,不利于法学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自然,也就是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挑剔、审视的过程中,在他发现具体法律或法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认真的解决办法的研究过程中,他正以执着的追求,以一种某些时候甚至他人看来是固执或偏执,展示着他对法律的最虔诚的信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怪异”得令人感动的关于信仰和怀疑的辩证法。的确,如果没有怀疑,还谈得上什么信仰呢!我们必须记住,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未必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