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024-12-18 0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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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回答2:

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2、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3、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扩展资料:

税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回答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而不包括因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回答4: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回答5: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以企业的总流转税额例如: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包括土地增值税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