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5天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