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根据閤同法的精神,在双方的见证丅签订的和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来说如果是用人单位咊鉨签约,是一式两份,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