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制定调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对调休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全民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共11天)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二是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如何调休,以及调息时间的时效,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总的原则,结合自己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一般来说,休息日加班的,会安排在本周或下周内调休。因为这样安排不会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发生冲突,也不用支付加班费。
对劳动者调休假的天数及时效,用人单位一般规定是能数个调休日,调休的时效,也规定在本年度使用。这样安排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劳动者身体健康。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附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节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及劳动保障部门都没有规定。
一般完全是看企业内部规定的。
如果你企业没有规定期限,则你完全可以放到一起用。
如果你企业有规定期限,则你应该在期限内使用,但如果是你申请使用,但企业不让你使用导致过了期限,你完全可以在他不批准你调休时要求计加班费。
但现实是,我不得不说有些企业就是想赖,他不批你调休,如果你要加班费他就可能不和你续约或采取其他手段来......
劳动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调休时效规定,关键还是在于企业自己内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