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律中,也对有关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是: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涉外合同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如果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均可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如果到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仍不能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协商一致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3.当事入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内地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排除反致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的适用。同时,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手段规避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4.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法律的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5.凡是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涉外合同,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未作选择时,我国法院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就清楚地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我国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通常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