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2024-12-05 1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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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时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他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回答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院的《民诉意见》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由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的,法院不予考虑,如果一审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该第三人可在二审时对二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回答3: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回答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属于法院不会给你任何处理

回答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与本诉的处理结果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其对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诉讼权利,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在一审中仍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