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判给了女方,女方一直没有再婚。男方再婚。对于这样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常的多见。父母离异,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也不影响相互之间法定的责任,如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都是不能改变的。
对于楼主所述情况,子女对于父亲再婚妻子没有赡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继母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继子女与这个继母只是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定位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都是突出一个“养”字,没有“养”就形不成实质性的养父母子女或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这样的关系,继子女就不存在有赡养所谓的继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离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或女方可以起诉男方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以后男方年老,子女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拒绝赡养的,男方可以起诉子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