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自主产权房(兴隆镇华阳河路口西10米的门面房一间)租给乙方使用,经营餐饮服务。
二、该出租房从2010年2月8日起到2012年2月7日止,租期两年,租金每年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甲方不自主经营时,应优先租给乙方使用,租金随行入市,再行调整。
三、甲方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有收取房租的权利,有养护房屋,维修房屋,保障租户的使用安全的义务。
四、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应每年依期缴交租金,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5%向乙方收违约金。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对房屋扩建改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经营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住房屋从事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
六、租赁期间,甲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自用时,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出。
七、租赁期间,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给甲方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租期一年不变,不退租金。
八、乙方经营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电费、水费、税收等)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九、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即可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