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2、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或法院没有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则应由法院另外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再按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